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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伟

2026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水上活动管理,促进水上活动有序开展,保障水上活动安全,保护经营者、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水域资源,从事水上体育、水上旅游经营活动、举办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用公园、湿地、旅游景区等封闭水域开展水上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上活动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开展水上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非法侵占水域,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渔业生产、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活动管理工作,支持、保障水上活动的开展,建立健全水上活动安全监管和救助机制,研究解决水上活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水上活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活动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上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为水上体育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水上旅游市场,承担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长江以外通航水域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等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水上活动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水上活动相关场所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预防和处置治安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与水上活动相关的体育协会、旅游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组织、服务、引导、规范功能,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水上活动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市科学规划水上体育活动空间布局,在综合考虑防洪、行洪、供水、航道、生态等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开放水域资源,用于发展水上体育活动。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经科学论证,编制并定期更新可开展水上体育活动的水域及其相应可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开发利用水域资源,发挥水上体育赛事活动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上体育产业。

第十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水上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加强水上体育活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水上体育活动设施应当纳入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提高水上体育活动设施用地比例以及配套建设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水上体育活动场地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相关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水上体育、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和举办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般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者单位举办群众性一般水上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依照规定,向水域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材料;活动跨区域的,向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备案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水上体育活动一站式服务机制,简化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以及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办理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窗受理、线上线下协同办理。

第十三条 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经营活动安全。

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水上体育经营者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水上活动涉及通航水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活动水域的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水上活动经营者、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主办者应当在安全活动区域内开展活动,并依照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风险防控要求。

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提供满足安全要求的活动设施、设备、器材以及救生设施设备,做好维修保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手续。对所经营体育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范危害发生。

第十五条 水上活动经营者、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承办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在活动区域设置必要的标识和安全警示,对活动范围内的水域以及码头、浮动设施等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向参与者作出警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违反水上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水域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水上活动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水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第十六条 水上活动经营者、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加强对水上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警示和告知义务,增强参与者水上风险防范意识。

水上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损坏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器材,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妨碍公共安全。

个人自发开展水上活动时,应当量力而行,提高安全意识,主动避险,对自身活动风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第十七条 河道管护单位等水域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巡查中发现相关安全隐患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及水上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体育、旅游、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各类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基本信息,为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水上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在活动举办前或者举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者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水上活动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水行政、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情、气象等安全风险的监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

水上活动经营者、组织者应当主动获取并及时响应相关部门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安全警示和防御指南。对可能影响活动安全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范围或者内容等风险防控措施。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情形导致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组织者应当及时中止活动。对未中止的水上体育赛事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二十条 水上活动经营者、群众性水上体育活动主办者和承办者应当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加强安全管理。发生水上活动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活动水域管理者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完善水上活动应急救援机制,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并配备相应的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对发生的水上活动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和疏散相关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鼓励和支持水上活动经营者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组建民间水上救援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活动的监督检查。水上活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实施联合监管。

体育、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协作与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协同开展水上活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水上活动安全隐患提出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负有水上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陈旻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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