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已经开始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的知识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申报时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数据为准。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确定为38%,并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单位,征收比例再减免30%。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5)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

2026年6月1日起开始申报2025年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5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6年申报缴纳残保金,2025年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6年不缴纳残保金,从2027年起申报缴纳保障金。

(1)通过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非税业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1)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2)用人单位如为非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享受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3)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申报时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数据为准。未在规定时限办理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4)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