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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未领证 分手后彩礼怎么退?

近日,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杨先生与王女士的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虽举办婚礼并同居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矛盾分手,杨先生起诉要求退还彩礼及首饰。法院认定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因未登记结婚需酌情返还,最终经调解由王女士返还“五金”首饰及大部分礼金。法官同时指出应理性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及婚礼支出。

彩礼本是两姓之好的见证,但当婚约解除,这笔钱该何去何从?近日,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杨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筹备婚礼期间,杨先生按照本地风俗为王女士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等“五金”首饰,并一次性转账288000元作为礼金。

婚礼仪式举办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半年后,两人因生活矛盾分手。随后,杨先生将王女士诉至天宁法院,要求退还所有彩礼、“五金”以及各项婚礼支出。

案件审理中,杨先生认为,双方没有领证,婚姻目的未达成,所有彩礼都应归还;王女士则辩称,婚礼已经举行,双方已同居半年,彩礼也已部分用于共同开销,因此无需退还所有彩礼。

法官表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的返还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实际用途及当地风俗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女士向杨先生返还“五金”首饰及大部分礼金。

法官同时指出,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有区别。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阶段,一般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数额通常较大。而恋爱期间为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为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节日红包、约会用餐费用等,属于一般赠与。此外,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公众应当理性区分,避免对彩礼范围进行扩大化理解。法官提醒,婚姻不是生意,彩礼更不应成为婚姻的负担。倡导文明婚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常观
记者:陈云子
编辑:陈旻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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