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主好意帮扶店内老人,却在老人死后被其家人索赔,赔付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最终在社会舆论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推动下,事件迎来好的发展,相关部门依据《民法典》,确认女店主无责不需赔偿,而死者家属也退回了钱款。对于这件引发网络关注的事件,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刘孟昕律师表示,这是《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的生动实践,保护了救助人的善意善行没有被“污名”和导致损失,无疑会扩大“好人条款”的知晓和乐于助人精神的普及。

帮扶老人“赔了”1万9,引发争议后对方退还
湖南祁东“老人进店休息离世店家遭索赔”一事近日引发社会关注。
经多家媒体记者多方询问并与多份笔录印证,老人罗某生前是某棋牌店店主肖某的街坊邻居,二人相识。事发当天,老人独自走到棋牌店门口一张椅子上坐下,未与任何人有过接触,随后突发身体状况。肖某一时慌了神,喊来其他人帮忙拨打了120。因天气炎热,店内又无空调,她判断老人可能是中暑,按民间经验将他移至门口通风处。“祁东话说中暑要‘见天’,‘见天’能呼吸新鲜空气。”肖某说。然而老人最终离世。家属通过回看视频,认为肖某施救方式存在不当,对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责任,提出了索赔诉求。
接到医院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将肖某和两名目击者请去协助调查。到场处置的派出所民警告诉当事双方,可以就这一事件到当地综治中心进行调解。而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罗某系突发疾病死亡,无外力伤害、无争执冲突,排除刑事案件。现场视频显示,肖某全程积极施救,及时报医,行为善意正当。
双方第一次正式调解中,罗某家属提出赔偿10万元的诉求。参与调解的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当面讲明,依据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须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调解须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同意即可终止。卷宗显示,肖某坚持自己无过错,但自愿人道帮扶2000元,罗某家属降至5万元后不再让步,调解就此暂停。考虑到天气炎热,经调解人员建议,罗某家属于当日下午先行火化遗体。
第二次调解采取“背对背”方式。罗某家属将补偿金额降至2万元;念及老人是街坊邻居,如今不幸离世,店主肖某的一名亲属根据当地风俗援引同类事件,主动提出15000元。此后,考虑到分歧和矛盾影响精力、时间,也可能产生次生问题,双方逐渐达成19000元的共识。肖某丈夫当场转账。调解中,调解人员都点明了,没有证据表明店主一方存在过错,因此店主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签调解协议前一天遗体已火化,客观上不存在“停尸”要挟的条件。肖某儿子坦言,最终接受19000元,是因为担心母亲的身体状况,出事后她一直失眠。
罗某儿子说,一家人通过这件事,逐渐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认可了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这一点。8月底,罗某家属将19000元转回给肖某儿子,备注:“退还人道主义补偿款”。双方在当地有关部门见证下,签署了一份《见证书》。罗某家属表示已认识到接受这一补偿的不妥之处。肖某儿子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表示将继续施行善行,力所能及帮助有需要的人。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店主的帮扶行为得当、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好人条款”值得全社会大力弘扬
记者:民法典为何要确立“好人条款”?
刘孟昕:“彭宇案”后,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讹成为了热门话题,“扶不扶”“救不救”的问题成了百姓心中的一座大山。2017年3月,经过多轮修改、研讨,法律委员会和专班同志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意见,决定删除原《民法总则》中“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表述,正式确立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好人条款”,受到广泛好评。2020年《民法典》沿用。
“好人条款”反映了人民群众内心最强烈的呼声,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护盾,让善行善意得到尊重,营造了互帮互助的和谐社会氛围,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记者:救助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适用“好人条款”?如果有监控或者他人现场拍摄的证据还好,如果当时地处偏僻,就只有救人者在场时,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证明自己的救人行为,而不至于被误会?
刘孟昕: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救助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自愿是指救助人不具备法定、职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救助义务,是出于乐于助人或者见义勇为实施的救助。因此紧急救助行为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2)救助人以救助为目的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即救助人需以“救助”受助人为行为的主观目的,为了受助人的利益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3)受助人的损害与救助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因为救助人的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4)救助人对因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地处偏僻又没有他人在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救助人可以用手机记录救人过程(同时注意自身安全),及时拨打急救或求助电话,懂急救措施的可以进行心肺复苏或止血等操作。事后救助人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说明救助行为的紧急性和善意性;若遭遇无理索赔,可依据“好人条款”依法抗辩。
记者:我发现现实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往往是被救者未能获救,救助人也无大碍,被救者家属会索赔,这个案例就是这样。那么案例中老人家属的理由能否站得住脚?若是救人者被被救者家属找理由索赔,救人者需不需要自证清白?
刘孟昕:从法律层面来讲,仅仅因为施救失败、被救者死亡,家属就推定救助人有过错并提出索赔,无论找什么理由,本身便站不住脚。因为紧急救助本身就无法保证一定救活,法律也不会以“抢救结果不好”倒推施救行为存在过错。想要让施救者承担赔偿责任,家属必须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施救者存在故意加害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并且该不当行为和死者最终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纯施救不成功不能成为追责依据。
而在举证责任这个关键问题上,救助人并不需要自证清白。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死者家属作为提出索赔、主张救人者有错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提交监控录像、目击证言、法医或医疗鉴定结论等确切证据,证明施救行为存在过错、过错造成死亡后果;施救者只需要反驳对方的索赔主张即可,没有法律义务主动搜集证据证明自己救人没有做错什么。如果家属拿不出充分证据,就要自行承担败诉后果。当然,施救者如果在现场条件允许时,主动留存视频、寻找目击证人,属于自我保护的明智之举,但这只是自保策略,并非法定责任。
记者:救助高处坠落女童被质疑为何要托女童屁股,救助女子被质疑触碰对方隐私部位。对于这类“吹毛求疵”的挑刺,“好人条款”是否可以用来为救人者维护好名声?
刘孟昕:“好人条款”意味着救助人具备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优秀品质,当然有助于维护救助人的好名声。对于网络舆论对救助人“吹毛求疵”的挑刺,首先,从心理层面看,面对这种无端且无礼的恶意评论,救助人不必过度内耗或纠结于他人的恶意揣测,更不必试图说服“键盘侠”,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而应该将精力放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上;其次,从法律层面看,对救助人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救助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网络截图、视频等证据,进行平台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民事、刑事维权,毕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记者:作为普通市民,在日常生活该如何用好“好人条款”?
刘孟昕:作为普通市民,“好人条款”是日常行善的法律保障,但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建议救助人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优先拨打 110、120,做到见义智为。若施救后遭遇对方索赔讹诈,救助人不要私下赔偿,可报警处理、积极应诉,援引“好人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83条受益人补偿条款与第184条好人条款是一套相辅相成、双向兜底的组合保障:第184条解决的是救助者“怕担责赔钱”的后顾之忧,免除救助人对受助人的损害赔偿风险,保护施救者的后方;而第183条则着眼于救助人自身受损的情形,当施救者见义勇为而负伤、蒙受损失,优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时,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两条条文一免责任、一补损失,共同构筑起善意助人的法律防护网。
弘扬社会正气绝非一句空洞口号,它事关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走向,如果善意得不到法律保护,人们就容易陷入“不敢扶、不愿救”的困境,冷漠观望会逐渐消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用好这两条条文,就是以法治守护善良,鼓励更多人放下顾虑主动伸出援手,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既要清楚施救不慎伤人可免责,也要明白自己救人受伤有权获得补偿,从而消除大众行善顾虑,敢于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伸出援手,主动为他人见义勇为作证,受益人更应当心怀感恩,不随意追责救助人,以每一个人的实际行动传递善意,凝聚崇德向善的社会力量,不断营造守望相助、正气充盈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