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经营中,将自家商品与知名品牌“攀亲戚”,是引流捷径还是侵权歧途?常州市一家电商公司试图通过在商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小米”字样为自身晾衣架产品引流,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判,判决该电商公司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涉事电商公司本拥有自有品牌,在电商平台销售智能电动晾衣架。为提升商品曝光度和交易量,该公司在商品标题及宣传页面中多处标注“小米”字样。尽管商品实物及外包装上标注的是自有品牌,但这种宣传方式被权利方取证固定。凭借刻意“蹭名牌”“傍商誉”的手法,该款侵权商品累计交易额突破亿元。随后,权利方将涉事电商公司及某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450万元。
庭审中,被告电商公司辩称,标注“小米”相关文字仅是为了客观说明产品可适配相应智能系统,属于功能性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主张平台所统计的销售数据中含有大量刷单交易,不应作为侵权获利的依据。

常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上利用了知名品牌的市场声誉,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已超出合理描述范畴,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人过错程度、商标声誉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在侵权获利难以完全查明的情况下,依法酌情判决赔偿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常州中院二审审理进一步查明,电商平台规则明确要求商品标题应优先展示自有品牌,而被告刻意将“小米”字样前置,且未标注“兼容”“适配”等提示性用语,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小米品牌存在合作或关联关系,属于典型的攀附品牌商誉引流行为,不构成合法的功能性描述。
对于被告提出的刷单抗辩,法院认为,仅凭企业自行提供的内部流水,缺乏充分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刷单事实,相关主张不予采信。常州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指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是规范电商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依法打击“蹭名牌”“搭商誉”等侵权行为,既有利于保护正规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创新成果,也能有效防止消费者被虚假宣传误导,推动网络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竞争。

